來源:蘇州普法
一樓業主
拒絕分擔維修費的理由
是否成立?
不成立!
電梯屬于樓棟附屬設施,該棟樓全體業主對電梯的維護承擔義務。
因電梯損壞導致的維修費應由業主承擔,物業公司已支付給某電梯公司的維修費,應由業主根據其享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承擔范圍。
我們又不使用電梯,為啥要付電梯的運行費和維修費?
我們乘電梯的時間比高層業主乘電梯的時間短,次數也比高層業主要少,我們應該少付電梯的運行費和維修費。
法律分析
首先,什么是業主專有部分,什么是全體業主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通俗來講,自己的房子以及擁有產權的車位等屬于專有部分,沒有產權的部分基本都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因此,電梯也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
其次,為什么不使用電梯還要付電梯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電梯是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對電梯享有權利,也承擔維護電梯的義務。即使不使用電梯,放棄了使用電梯的權利,也不能放棄相關的義務。
雖然一樓業主實際不使用電梯,不直接從電梯獲益,但這并不能代表業主可能因為電梯的正常使用而獲得利益。比如,電梯內的廣告收入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建筑物的維護也需要用到電梯,一樓業主也會從中受益。
最后,電梯費的分攤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所有業主都要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其分擔的費用。
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如綠化、道路等,就特定業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對每一部分所獲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況下只能將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獲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攤,才能實現整體的公平。因此,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間、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間是相互關聯、密不可分的,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需進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應完全就事論事,將其割裂開來。